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及重庆市学位工作的有关精神,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应遵循择优授予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保证质量。

第三条 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专业应是学校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并正在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培养的专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包括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和我校担任主考院校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第二章 管理与保障

第五条 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拥有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位学士学位授予权,对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的学生,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进行。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成立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七条 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和标准,把握相关专业的教育质量,认真审核申请者的各项考核成绩、毕业论文(设计)等情况,对学位申请者逐一进行审核,提出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士学位工作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

第八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处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接受申请者的申请,汇总上报申请者的学位材料,整理学位档案;对审核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九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应当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的当年或次年、自考本科毕业生应当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以毕业证书落款时间为准)1年内提出申请,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课程考试(核)成绩要求

1.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课程平均成绩≥70分(含毕业理论考试成绩、毕业论文成绩);

2.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课程平均成绩≥70分,临床实习、毕业论文成绩均≥75分(免实习的考生,其临床实习成绩视为75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所有课程成绩认定时间均以取得自考本科毕业证书上毕业日期之前的考试成绩为准。

(三)外语成绩要求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取得本科学籍后,至申请学位前;自考学生取得本科阶段第一门课程合格成绩后,至获得毕业证书前,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自考学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专升本)课程,成绩≥70分;

2. 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及以上考试,成绩≥350分;

3. 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笔试成绩合格;

4. 医学英语水平考试(METS)三级及以上,成绩合格。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违法犯罪行为或品行考核不合格

(二)在规定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结业生或肄业生

(三)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

(四)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五)提供虚假成绩或资料,以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六)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在校学习期间未能解除处分

(七)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一条 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

(一)申请。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在每年的5月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书面申请。

(二)初审。继续教育学院一般每年6月审核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学业成绩、学(考)籍信息等相关材料,提出符合授位条件者名单。

(三)复审。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继续教育学院上报的符合授位条件者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审查,提出学位授予建议名单。

(四)审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授予建议名单进行审定,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

(五)公布。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公布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

(六)颁发。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决定,颁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七)备案、归档。继续教育学院对审定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学位授予信息按要求上报备案,并及时归档。

第十二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三条 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专业名称须与全日制本科教育的专业名称一致。

第十四条 学士学位证书应注明学位获得者就读学校、办学形式、所学专业、学习年限、学科门类等内容。

第十五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毁后一律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核实后可按相应流程出具学士学位证明书。

第五章 学位授予异议处理

第十六条 对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由继续教育学院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十七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第十八条 继续教育学院对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提出的复核申请进行调查核实,提出拟处理决定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做出最终决定。

第十九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如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一经查证,将严肃处理相关人员,撤销学位获得者学士学位。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从2026届毕业生开始实施,原《重庆医科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专升本)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重医大发〔202037号)同时废止,按原学校相关规定已作处理的学位问题,不再复议。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授权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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